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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10月8日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案

  1. 依據南投縣政府114年10月21日府教學字第1140234143號函辦理。
  2. 修正重點如下:
  • 增訂身心調適假,每學年准給3日,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,並得以時計,且學校不得拒絕,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  •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霸凌、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,增列為給予公假事由之一。
  • 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,應給予休假3日。
  • 其餘請參閱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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