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10月8日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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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南投縣政府114年10月21日府教學字第1140234143號函辦理。
修正重點如下:
增訂身心調適假,每學年准給3日,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,並得以時計,且學校不得拒絕,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霸凌、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,增列為給予公假事由之一。
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,應給予休假3日。
其餘請參閱附件。
376480000A_1140234143_print.pdf
376480000A_1140234143_ATTACH1.pdf
376480000A_1140234143_ATTACH2.odt